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2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2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2016號聲請人 陳世恒永三立工業社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歐陸發有限公司劉兆禾 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為擔保相對人因假扣押所生之損害,前遵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9668號民事裁定,曾提供新臺幣85,000元為擔保,以本院98年度存字第40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應供擔保之原因已消滅,且聲請人已撤回強制執行程序,訴訟業已終結,聲請人復於訴訟終結並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相對人迄未行使權利,為此聲請返還擔保金。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事件相關卷宗,聲請人陳世恒即永三立工業社聲請返還本院98年度存字第40號提存事件之擔保金,惟查聲請人並非提存人 陳鍾素珍 即永三立工業社,亦非提存人之繼承人,前開擔保金之提存人為第三人陳鍾素珍即永三立工業社,應由陳鍾素珍聲請返還。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本件擔保金,顯非適格之當事人,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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