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22號上訴人 宋玟珮 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馬軍霞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遺囑無效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 宋大和 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對於家事訴訟事件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7,9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0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家事庭法官張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書記官林蔚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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