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73號原告 施拱星 訴訟代理人 施光宇 被告 何茂夫
何永長 何志忠何茂榮 之繼承人 何永順 段美吟何國維 (原名 何阿文 )之繼承人 何宗鎧 即何國維(原名何阿文)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陸拾貳萬貳仟伍佰肆拾元(計算式詳見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陸仟玖佰叁拾柒元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書記官程翠璇附表:
一、被告佔用臺北市○○段○○段○○○○號土地之面積:
(一)編號A建物:272.65平方公尺。
(二)編號B建物:102.39平方公尺。
(三)編號C水塔面積:6.28平方公尺。
(四)以上合計381.32平方公尺(272.65平方公尺+102.39平方公尺+6.28平方公尺=381.32平方公尺)。
二、訴訟標的價額:
381.32平方公尺(被告佔用面積)×9,500元(臺北市○○段○○段○○○○號104年度土地公告現值)=3,622,54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