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63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偉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執聲字第3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偉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偉傑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
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玉潔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