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68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26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英屬維京群島商永德福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 范克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南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卷面未載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請 陳明 正確之。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