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9年度馬簡字第34號
原 告 林吉銅
訴訟代理人 林青海
被 告 林永喜
訴訟代理人 謝妙霞
林其興
被 告 蕭林 忍耐
文 林忍氣
陳 林玉美
林玉蘭
林進喜
林永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青海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馬簡字第34號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
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6月16日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順輝
書記官 許致愷
通 譯 林淑芬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兩造共有坐落澎湖縣○○鄉○○○段○○○○及○○○○之○地
號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並按如附表所示分割後應有部
分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坐落於澎湖縣○○鄉○○○段○○○○○○○○○○○
○號土地(下稱系爭不動產)係兩造共有,原告之應有部分
為2分之1,所餘應有部分2分之1為被告7人公同共
有,被告7人之應繼分比例各為7分之1。兩造就系爭不
動產並無不分割之約定,系爭不動產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而
不能分割之情形,且迄今亦未能達成分割協議,為此,爰依
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
二、被告林永喜則以:希望以原物分割之方式分割;其餘被告6
人則以:同意將系爭不動產變價分割,系爭不動產變得之價
金並按兩造各自之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三、按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
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
此限;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
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
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
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
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
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
共有人,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2項分別定
有明文。查系爭不動產為兩造所共有,兩造就系爭不動產並
無不分割之約定,系爭不動產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而不能分
割之情形,且迄今亦未能達成分割協議,從而,原告依上開
法條之規定,請求分割系爭不動產,洵屬有據。
四、查系爭0000、0000-0號土地面積各為29.49、1.80平方
公尺,面積狹小,且據兩造到庭陳稱:系爭不動產約有一半
之面積現為既成道路等語,足見系爭不動產若以原物分割之
方式分割,各共有人所分得之土地面積甚小,並無使用之效
益,且部分共有人勢必分得既成道路部分之土地,造成分配
上之不公平,反之如以變價分割方式,由需用者競標取得,
再由兩造依應有部分比例分配其變得之價金,一則當得使系
爭不動產獲得與市價相當之交易價值予現共有人公平分配,
一則得使需用系爭不動產之人取得單純之產權,而利於整體
規劃使用,以展現系爭不動產之使用價值,應可認已兼顧共
有物利用價值及經濟效益,並屬對於共有人均為公平之分割
方法,是本院認原告主張系爭不動產應予變價分割當屬公平
合理之分割方式,足以採取。
五、綜上所述,原告訴請分割系爭不動產,為有理由,且本件系
爭不動產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並按兩造分割後應有部分
比例分配。
六、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
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
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本件分割共有物之訴,核其性質屬形式之形成訴訟,法院
本不受原告聲明分割方案之拘束,如准予裁判分割,原告之
訴即為有理由,並無敗訴與否之問題,況兩造本可互換地位
,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然被告之應訴乃法律規定所不得不
然,且兩造均因本件裁判分割而同霑利益,故本院認為於裁
判分割共有物訴訟,倘法院准予分割,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時
,仍應由兩造分別就系爭不動產分割後應有部分之比例分擔
訴訟費用較符合公平原則,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許致愷
法官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書記官許致愷
附表:
┌──┬────┬──────┬──────┐
│編號│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訴訟費用比例│
├──┼────┼──────┼──────┤
│1│林吉銅│1/2│同左│
├──┼────┼──────┼──────┤
│2│林永喜│1/14│同左│
├──┼────┼──────┼──────┤
│3│ 蕭林忍耐 │1/14│同左│
├──┼────┼──────┼──────┤
│4│文林忍氣│1/14│同左│
├──┼────┼──────┼──────┤
│5│ 陳林玉美 │1/14│同左│
├──┼────┼──────┼──────┤
│6│林玉蘭│1/14│同左│
├──┼────┼──────┼──────┤
│7│林進喜│1/14│同左│
├──┼────┼──────┼──────┤
│8│林永皆│1/14│同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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