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3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3954號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古席銘即唯興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古席銘即唯興企業社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本院增八111年度司執字第28759號強制執行程序中,薪資扣押命令、薪資移轉命令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釋明文件(請提出送達回執)。
三、第三人 王盈之 自民國111年3月迄今,均任職於債務人公司之釋明文件(如其所得資料或在職證明)。
四、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五、債務人古席銘即唯興企業社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