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1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1008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十六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新臺幣壹仟元,餘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27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7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於如主文第1項所示範圍內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此票據法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本票者,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除應記載該條項各款所定事項外,並須經發票人之簽名,其應記載事項始得謂無欠缺。經查本件聲請人所提出票據號碼CH759851之本票,固已記載一定之金額及發票年月日,惟發票人欄所載發票人之簽名,僅能辨識「 黃芳 」二字,餘者字跡模糊,致無從由票面文義得知發票人為「乙○○」,依上說明,聲請人就此部分以發票人為「乙○○」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王佑如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書記官潘素惠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7年度司票字第1008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96年7月30日│10,000元│未載│96年7月30日│CH699274││├──┼──────┼───────┼──────┼──────┼─────┼──┤│002│96年7月30日│10,000元│未載│96年7月30日│CH699275││├──┼──────┼───────┼──────┼──────┼─────┼──┤│003│96年7月30日│10,000元│未載│96年7月30日│CH699273││├──┼──────┼───────┼──────┼──────┼─────┼──┤│004│96年7月30日│10,000元│未載│96年7月30日│CH699272││├──┼──────┼───────┼──────┼──────┼─────┼──┤│005│96年7月30日│10,000元│未載│96年7月30日│CH699271││├──┼──────┼───────┼──────┼──────┼─────┼──┤│006│96年7月30日│10,000元│未載│96年7月30日│CH699270││├──┼──────┼───────┼──────┼──────┼─────┼──┤│007│96年7月30日│10,000元│未載│96年7月30日│CH699266││├──┼──────┼───────┼──────┼──────┼─────┼──┤│008│96年7月30日│10,000元│未載│96年7月30日│CH699265││├──┼──────┼───────┼──────┼──────┼─────┼──┤│009│96年7月30日│10,000元│未載│96年7月30日│CH699264││├──┼──────┼───────┼──────┼──────┼─────┼──┤│010│96年7月30日│10,000元│未載│96年7月30日│CH699269││├──┼──────┼───────┼──────┼──────┼─────┼──┤│011│96年7月30日│10,000元│未載│96年7月30日│CH699268││├──┼──────┼───────┼──────┼──────┼─────┼──┤│012│96年7月30日│10,000元│未載│96年7月30日│CH699267││├──┼──────┼───────┼──────┼──────┼─────┼──┤│013│96年7月30日│10,000元│未載│96年7月30日│CH699260││├──┼──────┼───────┼──────┼──────┼─────┼──┤│014│96年7月30日│10,000元│未載│96年7月30日│CH699259││├──┼──────┼───────┼──────┼──────┼─────┼──┤│015│96年7月30日│10,000元│未載│96年7月30日│CH699258││├──┼──────┼───────┼──────┼──────┼─────┼──┤│016│96年7月30日│10,000元│未載│96年7月30日│CH699263││├──┼──────┼───────┼──────┼──────┼─────┼──┤│017│96年7月30日│10,000元│未載│96年7月30日│CH699262││├──┼──────┼───────┼──────┼──────┼─────┼──┤│018│96年7月30日│10,000元│未載│96年7月30日│CH699261││├──┼──────┼───────┼──────┼──────┼─────┼──┤│019│96年5月30日│39,000元│未載│96年5月30日│CH759800││├──┼──────┼───────┼──────┼──────┼─────┼──┤│020│96年6月23日│60,000元│未載│96年6月23日│CH570367││├──┼──────┼───────┼──────┼──────┼─────┼──┤│021│96年7月30日│10,000元│未載│96年7月30日│CH699257││├──┼──────┼───────┼──────┼──────┼─────┼──┤│022│96年5月21日│57,000元│未載│96年5月21日│CH759816││├──┼──────┼───────┼──────┼──────┼─────┼──┤│023│96年6月9日│66,000元│未載│96年6月9日│CH727701││├──┼──────┼───────┼──────┼──────┼─────┼──┤│024│96年5月16日│60,000元│未載│96年5月16日│CH727859││├──┼──────┼───────┼──────┼──────┼─────┼──┤│025│96年5月3日│120,000元│未載│96年5月3日│CH727852││├──┼──────┼───────┼──────┼──────┼─────┼──┤│026│96年4月27日│200,000元│未載│96年4月27日│CH765025││└──┴──────┴───────┴──────┴──────┴─────┴──┘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