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司家催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司家催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家催字第167號聲請人 林俊寬 律師即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上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被繼承人甲○○(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93年10月21日死亡,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區○○里00鄰○○○路0巷0號)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或聲明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1年2月內,向聲請人林俊寬律師(地址:高雄市○○區○○路000號10樓之2)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年籍資料詳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於民國93年10月21日死亡,經本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6676號裁定選任聲請人林俊寬律師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爰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聲請本院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報明債權及為願否受遺贈之聲明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之事項,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6676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各乙份為證,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定相當期間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於如主文所定期間內為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于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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