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524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陳文娟 債務人 曹志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仟參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