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39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99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紀雄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6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紀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紀雄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重上更㈦字第134號判處有期徒刑11年,褫奪公權7年,並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312號判決確定。於民國99年9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1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重上更㈦字第134號判處有期徒刑11年,褫奪公權7年,並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312號上訴駁回確定。於99年9月24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10年6月2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74日,故刑期終了日期為110年4月12日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1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陳博志法官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靜怡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