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法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法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變更法人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法字第24號聲請人 林宏信 代理人 林玉女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林廣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林廣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林廣文教基金會(下稱林廣基金會)之董事長,林廣基金會於民國84年9月26日報經臺南縣政府核准設立,並經本院准予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20冊第10頁、第306號)。茲應因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6屆第5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共2條,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林廣基金會新、舊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第6屆第5次107年
9月4日董事會會議紀錄、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07年9月27日南市教社字第1071054669號函及本院法人登記證書各1份為證堪信為真實。又林廣基金會變更後之捐助章程合於相關法令之規範,且經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同意辦理,有上開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函文在卷可稽。本院審酌聲請人為林廣基金會之董事長,為利害關係人,其聲請准予變更林廣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書記官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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