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734號原告 徐吉永 訴訟代理人 林瑞陽 律師被告 陳俊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7,830,9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6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書記官周曉羚附表:
編號類別計算本金起算日終止日(計算至起訴前一日)計算基數(單位為年)年息給付總額1本金1,700,000元利息1,700,000元110年8月12日113年9月1日(3+21/365)5%259,890元2本金4,300,000元利息4,300,000元110年8月23日113年9月1日(3+10/365)5%650,890元3本金800,000元利息800,000元110年8月31日113年9月1日(3+2/365)5%120,219元合計7,830,9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