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687號債權人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 非訟代理人 呂紹凡 律師非訟代理人 馬鈺婷 律師非訟代理人 張家寧 律師債務人一詮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萬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日圓壹億柒仟參佰捌拾肆萬貳仟壹佰玖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零陸拾貳萬陸仟壹佰零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