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50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劉錦洲 上列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秦○○、關係人 秦璋茂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彰化縣○○市○○○段○○○段000○地地號及8119建物建號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當事人姓名須無遮掩)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