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25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72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年度台上字第七二五七號上訴人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一○○年十月四日第二審判決(一○○年度侵上訴字第一○九三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六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人民在訴訟上有受公正、合法、迅速審判之權利,為憲法第十六條所定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被告經第一審判決無罪,第二審法院仍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如許檢察官一再上訴,即有礙於被告接受公正、合法、迅速審判之權,且無以落實檢察官之實質舉證責任,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九條第一項乃明文限制檢察官之上訴權,並為彰顯最高法院為嚴格之法律審,而規定除同法第八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該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違背司法院解釋或違背判例者為限。又以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至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與嚴格法律審之精神不符,而於同條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則所謂判決違背判例,自不包括違背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至第三百七十九條以及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有關之判例,為當然之解釋。本件被告 王尚達 被訴涉嫌強制性交罪(共五罪),經第一審判決無罪,復經第二審法院予以維持,駁回檢察官在第二審之上訴。檢察官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意旨略稱檢察官於原審以言詞聲請調閱告訴人甲女(姓名詳卷)之輔導紀錄、對甲女施以性侵害犯罪創傷症候群之鑑定及調閱○○婦產科診所之甲女就醫病歷等,原審未予調查;甲女日記記載:今天下午我們做了三次,還欠二次…,伊希望拿到自己之照片等語,原審對此不利被告之證據,亦未調查,均違反本院四十七年台上字第八五二號、三十年上字第三一一一號、二十九年上字第一一一七號判例等語。惟所舉之上開判例,係分別闡述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款依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及第十四款判決不載理由之違背法令等意旨,依上開規定,於本案並無適用之餘地。檢察官據以指摘原判決違法,核與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定得為第三審上訴之理由,不相適合。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陳東誥法官何菁莪法官施俊堯法官洪曉能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二日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