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51號原告 王錦培 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仕英 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3,6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書記官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