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2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2953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軒毅工程有限公司、丁○○、乙○○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狀載相對人軒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是否為其合法代理人(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