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23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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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2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2300號債權人永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美王家電股份有限公司、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美王家電股份有限公司業於97年5月5日經授中字第0973485985號函准廢止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及陳報清算人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票號VB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書記官梁永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