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交易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交易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易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選任辯護人江錫麒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改依通常程序,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呂曾達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9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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