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附民字第47號原告 黃水樹 被告 胡陸銅 訴訟代理人 林忠熙 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129號毀損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耀興
法官張育彰法官程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芳儀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