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附民字第47號原告 黃水樹 被告 胡陸銅 訴訟代理人 林忠熙 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129號毀損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耀興
法官張育彰法官程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芳儀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