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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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68號原告 葉敦禮 上列原告與被告旭興機電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欠缺下列應具備之起訴程式。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並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貳萬壹仟柒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仟零參拾元,原告應補繳之。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5款規定,原告應補正:①被告最近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解散登記前之公司變更登記表(整份完整影本、勿缺漏頁);②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暨其最新戶籍謄本,或上開公司變更登記表解散登記前所列全部董事之姓名、住所或居所暨其最新戶籍謄本;③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關於原告個人部分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書記官施威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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