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17號原告 蔡尚達 被告 吳永豪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被告 吳清溪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永豪等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吳永豪等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108,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1,98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1,489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金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書記官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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