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繼字第三五六號
聲明人甲○○右聲明人聲明限定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而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民法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明人之被繼承人乙○○係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死亡,有本一份附卷可參,則依前開規定,聲明人如欲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聲明限定繼承,至遲應於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因原本之末日即九十四年二月十二日,直至同年月十三日均為國定假日,依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之規定,延長至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開具遺產清冊向本院呈報。聲明人卻遲至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始向本院為限定繼承之聲明,有民事限定繼承狀一份在卷可稽,顯逾三個月之期限,其聲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李怡諄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四日
法院書記官李憶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