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69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政龍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政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政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決如卷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所示之刑確定,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1年9月7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謝政龍因附表所示案件,經法院各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於109年4月21日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以111年9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63510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書記官劉珍珍附表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7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14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7月、7月、8月,經定應執刑有期徒刑1年4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172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
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基簡字第4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因撤回上訴確定。
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3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510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其因上開編號至所示案件所處之刑,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
1113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因上開編號至所示案件所處之刑,嗣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8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於109年4月21日入監接續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