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國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重國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重國字第8號原告 林蘭銀 被告苗栗法院 何星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新竹市低收入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核准原告訴訟救助之聲請,然被告卻駁回原告之訴訟救助,爰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4734萬7200元等語。
二、按原告之訴,有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情形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而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第13條定有明文。
㈡、本件依原告之主張,係以本院何星磊法官為被告,然其非國家賠償之主體,亦未因原告所指行為犯職務上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則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自不負國家賠償責任,故依原告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依上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松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書記官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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