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停字第5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停字第5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停字第55號聲請人青禾創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 楊俊華 (董事)聲請人 黃捷升 (JACKSONENG)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仕傑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心弘
法官林麗真法官林淑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書記官黃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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