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2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離婚協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221號聲請人 楊進銘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再抗告人 張茵喬 與相對人 吳協助 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等再抗告事件(本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50號),經本院選任為再抗告人之訴訟代理人,聲請酌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二萬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傑夫
法官盧彥如法官吳麗惠法官張恩賜法官林麗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