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2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220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楊佳祈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林淑賢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上訴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9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傑夫
法官盧彥如法官吳麗惠法官張恩賜法官林麗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