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6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66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相對人即債務人銀泰佶聯合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室融 相對人即債務人銀康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室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47,285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銀泰佶聯合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14,414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