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1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1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1468號債權人文化天尊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債權人已向主管機關報備登記之證明文件。
2、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依據(如: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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