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3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83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83719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李兆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債務人之投保資料後執行,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之戶籍址係在桃園市,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之戶役政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朱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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