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聲再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再字第21號聲請人 陳松山 被告 黃碧堦
施家治 黃信證 張儀浩 上列聲請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是項規定乃再審之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即應依同法第433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是聲請再審未附具原判決繕本及證據,乃違背法定程式,且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則此種違背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法院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規定,以裁定駁回之。
三、經查:聲請人究竟對於本院何刑事判決聲請再審,不但未說明,亦未附具該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再審之程式於法顯有未合,且此項程式之欠缺無庸命其補正。從而,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明松
法官簡璽容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書記官于淑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