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242號債權人 林承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美華 、 許林女瑛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242號債權人 林承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美華 、 許林女瑛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