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號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張國呈 被告高弘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 在被告 吳鄭碧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106年2月24日宣判,惟原告於辯論終結後之同年月17日具狀請求再開辯論,認有應調查之處,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美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書記官陳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