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3號原告 郭晉源 被告 吳清溪
吳永豪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1年度金上訴字第1054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廖穗蓁法官許旭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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