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9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其三親等內親屬(包括直系血親、旁系血親、姻親)、家屬等之親屬關係系統表(亦即須列明聲請人之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並均應提出釋明文件。
二、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且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三、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亦即父、母、子)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均勿省略)。
四、提出聲請人現今每月薪資證明文件(勿使用存摺資料),並陳報聲請人每月收入及將來還款來源。
五、提出聲請人所陳報各項支出(房貸、生活費、交通費、家用雜費、扶養費)證明文件。
六、提出對於 劉嘉勳 負債務64萬7千元之證明文件,並提出聲請人收受該款項之證明資料(例如:匯款紀錄),並陳報該款項之用途,及劉嘉勳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
七、提出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消費者債務清理專用之債權人清冊。
八、提出聲請人聲請保全處分之具體內容(即案號,並檢附執行命令影本)。
九、提出聲請人97年薪資扣繳憑單。
十、釋明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96年5月8日起至98年5月8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尹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書記官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