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法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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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法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法字第4號聲請人 胡六金 (即桃園縣立南崁高級中學教育事業基金會
26號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3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甲○○」之記載,應更正為「胡六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書記官黃進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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