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78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有德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有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曾有德因公共危險、妨害自由、家庭暴力防治法等罪,經本院先後以100年度交簡字第141號、100年度簡字第253號、100年度易字第465號刑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詩綺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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