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3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342號

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陳○安於113年11月受監護宣告,提出監護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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