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嘉簡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嘉簡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嘉簡附民字第13號原告 林家億 被告 田哲源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嘉簡字第35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蘇姵文
法官凃啟夫法官洪裕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書記官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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