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43號聲請人 徐謝鳳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5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嗣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30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年8月6日刊登中華日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105年8月6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2月6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書記官陳杰瑞┌──────────────────────────────────────────┐│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台南東寧路郵局 孫永銘 │台南郵局│徐謝鳳嬌│104年3月25日│100,000元│C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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