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附民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251號
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7年度上易字第2983號家暴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原告於審判期日未到庭,對於其請求事項依據未完整提出資料以憑,尚須經調查始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鄭水銓法官周煙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秋雄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