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家救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救字第72號聲請人 莊進榮 代理人 邱天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再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鈞院對相對人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因無資力,前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經審查後准予法律扶助,為此依法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並據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影本乙紙為證。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聲請人於101年度無收入,名下亦無財產,亦可認定聲請人確屬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無誤。
三、從而,本件聲請,核於首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陳薇如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