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87號原告 呂山野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01,5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書記官柯凱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