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98號原告 黃世育 上列原告與被告勵發交通事業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4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書記官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