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判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判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判字第59號聲請人 洪澄祥 代理人 張振興 律師被告 郭育誠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茲發現本院前於112年4月17日所為之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判字第59號)原本及其正本有誤,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理由欄被告姓名中之「成」字均更正為「誠」。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裁定有相類情形者亦同。
二、經查,被告郭育誠姓名中之第三字應為「誠」,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憑,惟本院前裁定誤載為「成」字,顯為誤繕,應予更正,故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曾名阜
法官黃瑞成法官蔡宗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郅享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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