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8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899號聲請人 陳鳳羚 (原名 陳冠樺 )代理人 陳坤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8日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28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6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書記官廖健宏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0089-ND-0000000-011000002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0089-NX-0000000-01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