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金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金字第111號上訴人即原告 戴湘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瑩瑩李霖蕙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除另有標示者外,下同)1,362,346元【即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再連帶給付美金42,217.12元,以起訴時民國111年10月18日美金與新臺幣匯率為1比32.27換算,為1,362,34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8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書記官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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