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潮小字第899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王致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書記官 陳清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